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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社條例修訂(dìng):出境遊以現金形式擔(dān)保或被禁
作者:admin 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16-11-30

       出境遊被旅行社要求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的現象有望獲得根本改變。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明確(què):“出境社、邊境社不得以收取現金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賬的方式,要求旅遊者提供出境旅遊保證 。”這意味著(zhe),近年來多發的被旅行社或導遊卷款而逃事件将随著(zhe)這一規定的通過,而再無條件發生。

 

       實踐中,旅行社爲防止旅遊者境外非法滞留等給其造成損失,往往要求旅遊者以現金形式提供擔(dān)保,近年來發生瞭(le)多起卷款而逃的事件。就這種行爲是否應該規範、如何規範,一直以來存在較大争議。據國家旅遊局介紹,在他們此前的調研中,不少意見認爲,旅行社爲防範經營風險、防止旅遊成爲非法滞留的窪地而收取擔(dān)保金的行爲,應當被允許;但同時,由旅行社直接收取現金風險較大,爲保護旅遊者的利益,應當予以規範。


       另一種涉及保證性質的資金也在送審稿中被予以重新調整,這就是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已實施多年並(bìng)經《旅遊法》確(què)認的一項保障旅遊者權益的重要制度。行業對改革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呼聲很高。


       不少旅遊部門和旅行社認爲 ,應該借鑒日本、台灣 、香港等境外相關制度對我國現行制度進行改革 ,其理由:一是目前質保金使用率低,資金閑置 ,流動性差,旅行社負擔過重不利於(yú)做大做強;二是真正發生問題時質保金無法滿足賠償(cháng)要求 ,難以發揮質保金的最大效用。


       但也有旅遊部門和旅行社認爲暫不成熟,其理由:一是行業協會發育還不夠成熟,難以承擔(dān)資金監管責任;二是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難以保障資金安全;三是易造成規範經營的旅行社除需出資爲自身提供擔(dān)保外,還需出資爲不規範經營的旅行社提供擔(dān)保,加重瞭(le)規範經營的旅行社的負擔(dān),且可能導緻不規範經營的旅行社因多瞭(le)共保資金保障而更加肆無忌憚。


       目前,22個國家(地區)大都設立瞭(le)該項制度,這些地區都是世界上旅遊發達(dá)地區,大多數的旅遊者或旅遊目的地都集中這些地區。


       鑒於(yú)目前進行全面改革的理論支撐不足,國家旅遊局在送審稿中開瞭(le)個“口子”,“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在試點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内,暫時調整實施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有關規定”。


       考慮到經營邊(biān)境遊的人身安全風險、資金風險通常要高於(yú)境内遊但低於(yú)出境遊,送審稿規定經營邊(biān)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於(yú)50萬元,其分社質量保證金不少於(yú)10萬元。爲進一步調動分社所在地旅遊部門監管的積極性,方便其在法定情形下動用質量保證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将分社質量保證金繳納地由設立社所在地改爲分社所在地。


       考慮到旅遊部門動用質量保證金的難度和風險,将“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修改爲“旅行社違反包價旅遊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權益的事實清楚,造成的直接損失明確(què)、具體,旅遊主管部門作出賠償(cháng)決定後,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cháng)的”。送審稿還細化《旅遊法》規定的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情形,明確(què)爲“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旅行社申請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


       此外,對於(yú)零負團費經營等違法行爲在實踐中的理解不一 、執法尺度不一等問題,送審稿爲瞭(le)防止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以各種方式規避法律,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進行瞭(le)細化。